勞動部再次提醒〈預防通勤職災是雇主義務〉
1、預防通勤職災是雇主義務。
天災發生時,雇主非必要不應要求勞工上班,如有業務需要,經勞工同意上班時,雇主不應讓勞工自行面對上下班途中強風豪雨、路樹傾倒或大型掉落物等危及生命安全情況,應提供勞工通勤協助。
2、因天災無法到班時,雇主不能對勞工有不利處分。
勞工若依原定上、下班通勤方式(台鐵、捷運、公車)有困難時,而有搭乘「計程車」之必要時,雇主應支付相關費用。
如果雨勢風勢大到「連計程車都叫不到」,由於不可歸責於勞工,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3、勞動部會與中央各部會合作,率先由國營事業與公立醫療院所等落實雇主天災通勤協助義務,並逐步輔導公部門勞務委外廠商負起天災通勤協助義務,以保障派遣與承攬勞工安全。
訊息來源:勞動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