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出租「嘉義縣馬稠後產業園區後期」產業用地(一)(半導體產業供應鏈衛星園區),公告次日起至115年6月18日受理第二次申請,歡迎廠商踴躍申租。

公告事項:

一、委託出租單位:依據「嘉義縣馬稠後產業園區後期委託開發、使用收益處分及管理案」契約,由本府委託開發單位-夆典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夆典公司)辦理嘉義縣馬稠後產業園區後期(以下簡稱本園區)本次產業用地(一)之出租作業。

二、出租標的:

(一)本園區產業用地(一)(半導體產業供應鏈衛星園區),嘉義縣鹿草鄉馬稠後段豐稠小段60-4地號等26筆面積計44萬4,732㎡工業區丁種建築用地。

(二)出租標的之分區、位置、坵塊地號標示及圖說列載於本園區土地出租手冊內,申租廠商(以下簡稱申租人)應先行赴現場勘查,並事先洽夆典公司查詢最新坵塊出租狀況。

(三)本園區用地之申租按已編訂之土地坵塊編號進行出租,原則不再辦理分割,但本府得依實際出租狀況調整坵塊大 小。

三、出租對象及使用限制:

(一)本案土地以出租供法人或政府依法設立之事業機構從事本園區細部計畫規定興建廠房辦公場所為限,並限依嘉義縣馬稠後產業園區開發細部計畫及環境影響評估相關書件容許引進產業類別等相關法令規定,作為半導體設備其零組件及材料等使用,引進產業類別限制詳本園區出租手冊。

(二)本園區之公共設施,依本府規劃開發圖說辦理,申租人不得要求增加或變更任何公共設施。

(三)申租人承租本園區土地,申租人自簽訂租賃契約後土地點交完成日之次日起2年內或經「嘉義縣政府產業園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及價格審定小組」審查會核定之建廠計畫期程內取得使用執照並按核定計畫完成使用,即享有前2年免土地租金之優惠。完成使用係以取得建築物使用執照,且建築物建蔽率不得低於承租土地面積之30%為認定標準。

(四)申租人不得將申租土地全部或一部轉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亦不得將興建之建築物及設施全部或一部移轉、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另申請人「名義變更之限制」詳本園區產業用地(一)出租要點第15點規定。

四、土地出租價格:本園區產業用地(一)土地租金價格詳本園區產業用地(一)出租手冊內產業用地(一)出租坵塊編號、面積及土地租金價格對照表。

五、受理申租時間、地點及應備文件:

(一)自115年5月4日(公告日)起於辦公時間內,可至公告所示地點洽索申租書表及本園區產業用地(一)出租手冊。此外公告地點可受理書表填寫及相關申租事宜諮詢服務。

(二)申租受理期間,自公告次日起即受理申租作業,即自115年5月5日至115年6月18日止。

(三)申租書件應妥予密封,以掛號信件於115年6月18日(星期一)以前(郵戳為憑)郵寄613947朴子郵政第056號信箱(朴子郵局地址:嘉義縣朴子市光復路46號)。逾期寄送者,不予受理,原件退還。申租書件一經寄達指定之郵政信箱後,申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撤回、更改內容、作廢或發還。相關申租審查作業機制及程序依本要點十九至二十二點相關規定辦理。

(四)申租人需繳交出租手冊所載之該筆土地申租保證金(按申租土地之年租金3%計算),相關應備文件內容,請參閱本園區產業用地(一)出租要點規定。

(五)申租人應備文件內容及份數,請參閱本園區產業用地(一)出租要點之規定。

(六)本園區產業用地(一)出租手冊備索地點:

1、本府經濟發展處開發科
(1)地址:61249嘉義縣太保市祥和一路東段1號
(2)電話:05-3622412

2、馬稠後園區臨時服務中心
(1)地址:611001嘉義縣鹿草鄉馬稠後園區二路20號2樓(嘉義縣政府經濟發展處開發科)
(2)電話:05-3621810、05-3621811

3、夆典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地址:新北市中和區新民街112號4樓
(2)電話:02-22234099#756

4、下載網址:嘉義縣政府工商服務投資網

六、申租審查程序:
(一)申請案件由本府收件審查,經審查應予補正者,申租人應自通知補正之日起20日曆天內補正,未於期限內補正者,視為放棄申租資格。補正案件經審查決議而仍未通過審查者,取消其申租資格。
(二)公告受理期間(即115年5月5日至115年6月18日止),倘有兩申租人以上申租坵塊相同時,且均符合申租資格者,將提送本府設置之申租甄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甄審委員會),辦理投資營運計畫書之審查作業及審定申租人申租資格。
(三)甄審委員會依投資營運計畫書審查結果,評定申租人優先申租土地順位名次,獲優勝者之申租人為該坵塊申租資格暫定申租人。若無兩申租人以上申租相同坵塊,免進入甄審委員會審查階段。
(四)本府將申租人書件提請「嘉義縣政府產業園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及價格審定小組」核准確認後,該申租人始為核准申租人。

七、放棄承租及已繳價款之處理:
(一)申租人有申租書件因審查不合格者,所繳申租保證金無息退還。
(二)申租人於接獲本府核准承租通知之日後,放棄承租或未依規定期限繳清價款,經取消承租資格者,原繳3%申租保證金不予退還,充作懲罰性違約金,解繳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

八、其他:
(一)承租本園區土地實際面積應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為準。其較原承租估算面積有增減者,應按原承租價格之土地租金辦理結算,補繳或退還價款。
(二)本案土地出租有關規定詳本園區產業用地(一)出租手冊。
(三)本公告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公告所依法規規定事項辦理。

公告依據
一、 產業創新條例暨其施行細則。
二、 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三、 嘉義縣馬稠後產業園區後期產業用地(一)出租手冊。
四、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土地提供代為維護管理及租賃契約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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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來源:嘉義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