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改善安全衛生設施與器具及防護具補助作業要點

一、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職安署)為積極協助中小企業及自營作業者防止職業危害,以鼓勵改善安全衛生設施與器具及防護具,有效保障工作者作業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接受工作環境輔導改善或加入安全衛生家族,且依法設立取得工廠、公司、商業、農場、畜牧場、林場、茶場、漁業登記證明之一百人以下中小企業或已辦理稅籍登記及投保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之自營作業者(以下簡稱申請補助者)。

前項中小企業三十人以下或自營作業者,為優先補助對象。

三、本要點補助之危害類型及其項目如下:

(一)危害類型:申請補助者設置之設施與器具及防護具,不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及相關法令規定,有發生感電、墜落、物體飛落、切割夾捲、衝撞、火災爆炸、與有害物接觸或戶外高溫作業等危害。

(二)補助項目如附表一。

四、本要點補助標準如下,並參照公共工程價格資料庫與市場行情,訂定各項目補助上限:

(一)每種設施與器具及防護具(下稱補助項目)採部分補助方式,且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以下同)十萬元,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1.同一種設施補助項目購置金額在六萬元以下者,最多補助百分之八十;超過六萬元之部分,最多補助百分之五十。

2.呼吸防護具、背負式安全帶、安全(絕緣)帽、(絕緣)防護衣、防護(絕緣)手套、防切割、穿刺手套、安全(絕緣)鞋、反光背心、護目鏡等個人防護具及鋼筋護套,最多補助申請金額百分之八十,且同一種防護具不超過三萬元。

(二)前款設施補助項目之補助金額,同一申請補助者補助總金額每年合計不超過二十萬元,其中個人防護具合計不超過五萬元。

(三)戶外高溫作業防護具,中小企業十人以下及自營作業者,最多補助申請金額百分之八十,且不超過三萬元;中小企業十一人至五十人,最多補助申請金額百分之五十,且不超過五萬元。

五、申請補助者對於設施及器具加裝安全裝置時,應購置經型式檢定合格、商品檢驗合格、取得正字標記或產品認證之機型,並於申請經費補助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或器具正字標記或產品認證照片佐證。

依前項規定加裝安全裝置之電焊機、升降機、起重機、堆高機者,於申請經費補助時,應另檢附型式檢定合格證明書或取得使用許可。

六、申請補助者已設置安裝之補助項目,未接受政府機關補助,且未曾依本要點申請同一工作場所之相同補助項目者,應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以前提出申請。

七、申請補助者申請補助時,應於完成輔導改善後,檢附下列文件,向職安署委託之非營利機構(以下簡稱專業機構)提出申請:

  前項第二款檢附之支用單據開立之期間,應為職安署公告受理補助申請案之前一年度十一月一日至當年度十月三十一日之期間,始得受理。

八、本要點補助之審查及請撥作業如下:

九、受理補助申請之期間:

(一)前一年度十一月一日起至當年度十月三十一日止,以郵戳或送達日期為憑。

(二)申請補助案依送達先後順序辦理,至年度經費用罄時,即停止受理。

十、申請補助者之其他相關責任如下:

十一、受補助經費中涉及政府採購法相關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訊息來源: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