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經濟部受災融資協處利息補貼加碼要點」
一、依據經濟部114年10月7日經企字第11454000771號函及「經濟部受災融資協處利息補貼加碼要點」第4點及第7點辦理。
二、為協助受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害影響之受災中小事業,減輕業者災害貸款利息負擔,以利儘速恢復營運,爰依「經濟部受災融資協處利息補貼加碼要點」公告本次災害之適用對象、適用貸款、利息補貼之總額度、利率及期限。
三、適用對象、貸款及利息補貼總額度:
(一) 受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害影響之受災中小事業,於中華民國(以下同)114年9月24日起至115年3月23日止申辦中小企業災害復舊專案貸款或企業小頭家貸款,且符合中小企業災害復舊專案貸款要點或企業小頭家貸款要點規定者,本新增貸款應於115年9月23日以前動撥完畢。本新增貸款每一受災中小事業之利息補貼總額度最高為新臺幣(以下同)50萬元。
(二) 受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害影響之受災中小事業,於114年9月23日以前申辦之原有貸款案件,每一受災中小事業利息補貼總額度最高40萬元,補貼方式由金融機構辦理原有貸款利息減免,申請期限自114年9月24日起至115年3月23日止。
四、補貼利率最高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0.5%,如承貸金融機構實際核貸利率未達補貼利率上限者,依實際核貸利率補貼。
五、補貼期限最長1年,如承貸金融機構實際核貸期限未達補貼期限上限者,依實際核貸期限補貼。
六、經濟部公告函及「經濟部受災融資協處利息補貼加碼要點」請逕至以下網址下載(https://reurl.cc/6q6Xe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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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來源:經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