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開立繳款書繳納印花稅,避免貼花銷花不完全而受罰!

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原稱:印花稅大額憑證應納稅額繳款書;另印花稅自動補報補繳稅額繳款書(條碼版)、(手寫版),原稱:印花稅大額憑證自動補報補繳稅額繳款書(條碼版)、(手寫版)及印花稅繳款書(自行繳納),已自112年10月1日起適用。

嘉義縣財政稅務局強調,印花稅的稅率不高,但如經查獲有未貼或貼用不足印花稅票之應稅憑證,除補貼外,並按漏貼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如未銷花或銷花不合規定,按未銷花或銷花不合規定之印花稅票數額,處5倍至10倍罰鍰;貼用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按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數額,處20倍至30倍罰鍰。可至該局或縣轄各鄉鎮市公所申請開立或利用網路申報方式開立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繳納,再將完稅繳款書「證明聯」黏貼於憑證上,以完成納稅手續。

如您對印花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嘉義縣財政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7696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消費稅科顏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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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來源:嘉義縣財政稅務局